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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022年食品安全第一批典型案件!容县多个商家被处罚

更新时间: 2024-02-13 来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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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案

  2022年10月8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奶粉共64罐、罚款共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5月30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做监督,发现当事人两间冻库内发现存放有乳猪肉共183头,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8日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且猪肉胴体没有检疫合格的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章的乳猪肉183头。采购的乳猪肉全部尚未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为2.70万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8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举报当事人对“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和“某某牌益脂康片”两个产品做虚假宣传。

  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开始经营销售“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和“某某牌益脂康片”这两个产品。为增加产品销量,当事人在其公司二楼大厅举行讲座宣传,通过播放产品PPT课件向顾客介绍宣传所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的功能及适宜人群宣传内容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哮喘、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治疗,夸大其功能及适宜人群,与其说明书内容标注的功能及适宜人群“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的成人”不符;当事人对“某某牌益脂康片”的功能的宣传内容为“防止心脑血管疾病”,与其说明书内容标注的功能“具有调节血脂的功能”不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对商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案

  2022年10月27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5: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白县文地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 月24 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白县文地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糕点350包和超过保质期的酱油5瓶、罚款5.5万元。

  案例6: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川县某冷冻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去骨牛腹腩案

  2022年 6 月 27 日,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陆川县某冷冻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去骨牛腹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腹腩5千克、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容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22年8月12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容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2年5月12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鱿鱼干(产地:越南,生产日期:2021/11/12),当事人未能提供对应批次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测试报告、消杀证明和广西出仓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进口的鱿鱼干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7月19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经营的冻舌鳎鱼(原产国:塞内加尔,生产日期:2022年5月)和两箱冷冻马鲛鱼(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2021/10/1-5),当事人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要求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流市某大米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4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流市某大米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业县葵阳镇某油坊生产经营花生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和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2年6月23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业县葵阳镇某油坊生产经营花生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和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福绵区某奶茶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12日,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玉林市福绵区某奶茶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2022年3月19日前申请办理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2022年3月21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收支台帐,无进货票据,因此无法计算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