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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3·15】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更新时间: 2024-01-27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电脑版

  原标题:【放心消费3·15】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3·15”马上就要来临,为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更好地促进消费领域市场健康发展和诚信自律,经征集整理,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希望能够通过对案例所涉法律的梳理,能引起众多购买的人、经营者的关注,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2021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岷县某美容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的合格化妆品摆放区摆放有以下2种化妆品超过有效期:1、斯玻恩双分子活肤补水面膜共7盒,其中4盒未开封,另3盒开封摆放,该面膜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保质期为三年,有效期为2020年4月16日;2、镭石多效修护面膜共13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为3年,有效期为2019年6月15日。检查时以上2种面膜与其他合格化妆品混同摆放,现场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面膜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朋友赠送的方式得到上述批次的斯玻恩双分子活肤补水面膜8盒,另有上述批次的镭石多效修护面膜13片系旧店搬迁过程中遗留所得。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将上述面膜摆在其店内以活动方式向顾客免费赠送,截止查获之日,共将上述斯玻恩双分子活肤补水面膜送出去1盒。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列举的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斯玻恩双分子活肤补水面膜7盒、镭石多效修护面膜13片;

  该案是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开展美容活动中将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同合格化妆品混同摆放使用,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查办过程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及时消除了隐患,同时在调查中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迅速锁定违法事实,顺利查办了该案。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列举的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罚。

  本局依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无菌手术刀片65片;

  该案是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和合格医疗器械混同摆放使用,存在违法使用医疗器械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查办过程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及时消除了隐患,同时在调查中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迅速锁定违法事实,顺利查办了该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医疗器械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使用单位在使用医疗器械中应当树立医疗器械安全责任意识,严控管理医疗器械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当事人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没有树立医疗器械安全责任意识,将过期的医疗器械使用于其日常诊疗中,对就诊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应依法处罚。本局依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声称岷县某乡镇有人销售“藏御堂(藏秘.二十八泡)”等产品,销售时宣称治疗疾病等功效,我局执法人员随即联合乡镇派出所民警共同对当事人杨某某家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调查结束,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将该案移交岷县公安局,经审查,2021年12月28日,县公安局以该案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由退回我单位,我单位认为岷县公安局审查不严、定性不准,提起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1月5日将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移送至岷县公安局,2022年3月4日,我局收到岷县公安局岷公刑复决字[2022]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该案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杨某某网络宣传“藏御堂(藏秘.二十八泡)”等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非法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宣传的违法事实。2022年5月12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杨某某做出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的关键是杨某某销售的藏街堂藏秘二十八泡、“藏.拉姆”红景天浴足片、艾轻松、艾条贴等产品是不是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执法人员调查时调取了当事人向上游转账的微信凭证、消费者向杨某某转账的微信凭证以及宣传上述产品的宣传视频、图片及语音资料,同时对3位消费者购买“藏御堂(藏秘.二十八泡)”等产品的相关情况做了现场询问等违法事实,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杨某某能够充分认识到错误能及时中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予减轻处罚。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杨某某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认真审核,办案单位认为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能及时中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对该卫生院做出罚款2万元的减轻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处罚适当。

  案例四:岷县查处首例侵权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案

  当事人经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式样足金饰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足金冰墩墩”一枚,并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除了选手们的表现受到广泛关注外,冬奥吉祥物“冰墩墩”更是火爆出圈。然而,一些商家却打起了歪主意,没有经过授权生产和销售侵犯冬奥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与之相关的标志、会徽、吉祥物等知识产权均受保护,不容侵犯。当事人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奥林匹克标志造成侵权。本案的查办,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起到了警示作用。

  喜讯: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荣获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二等奖,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