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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岁老人称购药花了近2000元吃完药头晕腹泻还住了8天院

更新时间: 2023-12-11 来源:新闻中心

  治疗耳聋药品的两款药物,代言人图片相同,文字内容也相同 本组图片 新文化记者 邓胜男 摄

  新文化讯(记者 邓胜男 实习生 岳德鑫) 中老年群体,一直是各种保健品、药品所进行推销的消费对象。9月10日,93岁的长春市民叶先生讲述了他于今年5月,购买广告上推销的药品的经历。

  10日上午, 记者来到家住正阳街与锦阳路交会附近的叶先生家中,叶先生有些耳背,平时需要戴上助听器与人沟通。他向记者讲述了买药、服药、住院的经过:

  一两年前,我家突然收到一份邮寄来的广告宣传刊物,今年5月,我在收到的广告期刊上看到了一款名为“津舒康通窍耳聋丸”的药品,宣传中称服用此药可以轻松又有效治疗耳聋耳鸣,我当时就拨打了订购热线电话,询问了价格后就留下了住址和联系方式。

  几天后,我订购的“津舒康通窍耳聋丸”就邮寄到了家,一个大盒里有13小盒,总共花了1960元。我根据药品说明书开始服药,吃了11袋儿就不行了,头晕还拉肚子,整个人都虚脱了。5月19日,我因身体不适住了院,医生得知我近期服用了一款药物后,建议我停药观察。

  住院8天,我花了近7000元,出院后就赶紧再次拨打订购热线电话,希望退货。我认为是服用了“津舒康通窍耳聋丸”才导致身体出现了不适,但对方并没有爽快答应退货退款一事,他们说让我再服用一段时间观察看看。我是不敢服用了,一口都不吃了。

  新文化记者看到叶先生收到的广告宣传刊物,发现2016年8月的一期广告与叶先生看到的2017年第19期的广告近乎雷同,连广告代言人的照片都是同一张,只不过一个是“耳药救星———孙旺安教授”,药名叫“旺安耳聋通窍丸”;一个是“耳药救星———刘津舒教授”,药名“津舒康通窍耳聋丸”。记者对比了两款治疗耳聋药品的广告,发现除了药品名称和老中医代言人的姓名,两款广告的内容题目都一模一样,均称药品被授予红色OTC标志,而对于两位教授的身份,都在开头说“在吉林长春一带,有一位百年不遇,人称‘耳病救星’的治耳奇人”。字样。

  9月11日上午,新文化记者以购药者的身份拨通了其中一个热线的电话。“津舒康通窍耳聋丸”的一名客服表示,“津舒康通窍耳聋丸”是刘津舒教授的祖传秘方,是专治耳聋耳鸣的国药准字产品,还被授予了红色OTC标志。该客服称,按照刘教授的说法,只要患者还有百分之一的音感,用上此药三个疗程,就可以把听力提升。

  据客服介绍,津舒康通窍耳聋丸是由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每个疗程是980元,一疗程共4盒药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药品由北京的仓库出发,“收据随药品一起送达,还可根据需求开发票,如果试吃一个月没有效果的线元。”

  关于广告上称刘津舒教授在长春开设诊所一事,该客服支支吾吾称,刘教授已经退休不接诊了,并未告知诊所的具置。

  记者在网上搜索以关键词“孙旺安教授”和“孙旺安教授治疗耳聋”进行搜索,发现2017年5月17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的“重庆市工商局:9个产品(服务)广告涉嫌违法”信息中提到,一款名为“耳聋左慈丸”的药品广告中也出现了与孙旺安教授有关的内容,内容与记者在广告宣传刊物上看到的说辞雷同。而记者以关键词“刘津舒教授”和“刘津舒教授 治疗耳聋”进行搜索,无相关词条。

  11日下午,新文化记者走访了长春市区的三家药店,并向店家询问是否销售津舒康通窍耳聋丸。三家药店均表示没此名称的药品,但其中一家药店的工作人员称有“通窍耳聋丸”。新文化记者看到,药店所出售的此款药品与叶先生买到的药品生产企业为同一家,均为“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店出售的药品名为“老君炉通窍耳聋丸”,每盒售价为18元,记者看出,两款药品的规格、成分、功能主治、生产企业等信息完全一致,就连国药准字也完全相同。

  一家药店的工作人员介绍,红色OTC是甲类非处方药的标志,是不需要医师开处方。在津舒康通窍耳聋丸的药盒以及老君炉通窍耳聋丸的药盒上,记者并未看到红色OTC的标志。

  对于“津舒康通窍耳聋丸”客服所提及的长春人民药业集团,记者拨通该公司的官方热线,客服人员在确认药物的规格后表示,津舒康通窍耳聋丸的确是由长春人民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但并不知道与刘津舒教授是否有关系,详细情况建议联系公司的销售部门。该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生产的药品不会与自然人合作,都是挂靠医药公司。

  最后,记者联系了销售事业部的有关人员,该人员表示,药品名“津舒康”属于该公司的商标,和个人人名是没关系的。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情况,并未发现信息异常。

  当日下午,新文化记者再次拨打了“津舒康通窍耳聋丸”药品的订购热线电话,对于广告“撞脸”、药品生产公司等问题,工作人员表明了自己只是个客服,会把记者反映的问题向公司其他部门反映。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表示,《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征集新文化记者提醒众多购买的人,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药,建议到正规药店购买。如果你也有叶先生购买药品的遭遇,请拨打本报热线。